关于荣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2025)京海法意字第1265-02号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致:荣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荣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监督管理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荣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如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发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以及参会资质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3月31日,公司第七届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该次股东大会上审议本次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2025年4月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14:00在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联科技大厦)召开法律意见书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一15:00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荣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6人,有表决权股份145,375,81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74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共7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39,,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580%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569人,股份有6,060,1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60%法律意见书。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73人,股份有6,229,1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16%法律意见书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其法律意见书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有效法律意见书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效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025年4月2日,公司在发布的《荣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荣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法律意见书。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3,469,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4%;反对1,692,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2%;弃权2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法律意见书。本议案通过。

其中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322,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890%;反对1,692,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07%;弃权2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03%法律意见书

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3,385,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12%;反对1,70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5%;弃权2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3%法律意见书。本议案通过。

其中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239,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50%;反对1,700,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943%;弃权2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07%法律意见书

3.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3,287,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36%;反对1,791,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0%;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法律意见书。本议案通过。

其中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41,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785%;反对1,791,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20%;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95%法律意见书

4.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3,277,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68%;反对1,787,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6%;弃权3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法律意见书。本议案通过。

其中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31,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180%;反对1,787,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974%;弃权3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46%法律意见书

5.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3,190,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70%;反对1,880,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6%;弃权30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法律意见书。本议案通过。

其中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044,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237%;反对1,880,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96%;弃权30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67%法律意见书

6.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3,252,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95%;反对1,796,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9%;弃权3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6%法律意见书。本议案通过。

其中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06,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158%;反对1,796,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27%;弃权3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15%法律意见书

7.审议《关于、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发放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3,083,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30%;反对1,973,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4%;弃权3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6%法律意见书。本议案通过。

其中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936,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972%;反对1,973,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85%;弃权3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43%法律意见书

8.审议《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回避表决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4,129,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71%;反对1,860,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09%;弃权2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0%法律意见书。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29,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71%;反对1,860,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09%;弃权2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0%法律意见书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会全权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回避表决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4,158,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562%;反对1,696,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69%;弃权3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9%法律意见书。本议案通过。

其中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58,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562%;反对1,696,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69%;弃权3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9%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有效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效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意见书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张 弢(签字)

承办律师:沈宏罡(签字)

承办律师:张晓会(签字)

日期: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6

荣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有议案被否决,被否决的议案为《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法律意见书。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联科技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张亮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6人,股份145,375,8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9740%,每一股份一票表决权法律意见书。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股份139,,6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058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9人,股份6,060,1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16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573人,股份6,229,1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416%法律意见书

2、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意见书,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3,469,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4%;反对1,692,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2%;弃权2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22,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890%;反对1,692,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07%;弃权2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03%法律意见书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3,385,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12%;反对1,70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5%;弃权2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3%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39,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50%;反对1,700,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943%;弃权2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07%法律意见书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3,287,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36%;反对1,791,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0%;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41,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785%;反对1,791,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20%;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95%法律意见书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3,277,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68%;反对1,787,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6%;弃权3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31,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180%;反对1,787,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974%;弃权3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46%法律意见书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3,190,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70%;反对1,880,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6%;弃权30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44,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237%;反对1,880,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96%;弃权30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67%法律意见书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3,252,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95%;反对1,796,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9%;弃权3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6%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06,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158%;反对1,796,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27%;弃权3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15%法律意见书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发放方案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3,083,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30%;反对1,973,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4%;弃权3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6%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36,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972%;反对1,973,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85%;弃权3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43%法律意见书

8、审议未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129,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71%;反对1,860,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09%;弃权2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0%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29,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71%;反对1,860,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09%;弃权2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0%法律意见书

该提案未获得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会全权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158,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562%;反对1,696,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69%;弃权3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9%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58,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562%;反对1,696,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69%;弃权3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9%法律意见书

该提案获得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法律意见书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沈宏罡、张晓会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效。

本次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法律意见书

荣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7

荣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到期失效的公告

本公司及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

荣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否决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法律意见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到期自动失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有效期的情况说明

公司就拟向控股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经达”或“控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1年5月24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会全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法律意见书。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会全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会全权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会全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会全权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会全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延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会全权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会全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延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七届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会全权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会全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前次延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法律意见书。除对上述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进行延长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股东大会授权会全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授权内容及范围等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2022年5月14日、2023年5月13日、2024年5月24日、2025年4月2日于巨潮资讯网(ht://)披露的相关公告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有效期的审议情况

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否决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到期自动失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失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法律意见书。公司控股股东未来将在符合各项监管规则要求下,适时择机通过多种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身份,增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法律意见书

荣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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