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BJ001143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法律意见书,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公司第十届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2025年4月29日,公司于《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周三)14:00在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金融街公寓D座召开,由公司杨扬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法律意见书

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5年5月21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5年5月21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会召集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5年5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法律意见书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6人,持有和股份1,603,702,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6547%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股份为1,099,161,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74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9人,股份为504,540,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8803%法律意见书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监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法律意见书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法律意见书。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法律意见书了如下提案:

(1)公司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6)公司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公司2025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公司2025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9)公司与金融街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议案1、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经公司第十届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

议案2、议案5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

5、本次股东大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法律意见书,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

同意1,597,565,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173%;反对5,647,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521%;弃权4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05%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80,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12%;反对5,647,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98%;弃权4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1%法律意见书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97,583,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184%;反对5,62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507%;弃权4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09%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97,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100%;反对5,62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42%;弃权4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7%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97,778,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306%;反对5,45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400%;弃权4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93%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3,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531%;反对5,45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03%;弃权4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594,66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364%;反对6,71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187%;弃权2,324,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449%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977,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031%;反对6,71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28%;弃权2,324,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41%法律意见书

(5)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同意1,597,832,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340%;反对5,35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338%;弃权5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22%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14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030%;反对5,35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29%;弃权5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0%法律意见书

(6)公司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596,051,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229%;反对7,528,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695%;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76%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366,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577%;反对7,528,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39%;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5%法律意见书

(7)公司2025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596,989,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814%;反对6,354,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963%;弃权3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23%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303,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616%;反对6,354,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41%;弃权3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3%法律意见书

(8)公司2025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同意1,595,592,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43%;反对7,00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366%;弃权1,108,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691%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906,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827%;反对7,00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86%;弃权1,108,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7%法律意见书

(9)公司与金融街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金融街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法律意见书

同意494,970,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0853%;反对9,24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8326%;弃权4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821%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54,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738%;反对9,24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59%;弃权4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3%法律意见书

(10)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597,57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179%;反对5,60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498%;弃权5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24%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88,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853%;反对5,60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31%;弃权5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5%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有效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效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意见书

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王欣

2025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25-067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14:00召开法律意见书

(二)召开地点:

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法律意见书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 集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会法律意见书

(五)主 持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杨扬先生法律意见书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5年5月21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5年5月21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法律意见书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6人,持有和股份1,603,702,2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6547%,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法律意见书

公司、监事出席了会议法律意见书。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6人,持有和股份1,603,702,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6547%法律意见书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股份1,099,161,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744%法律意见书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9 人,股份504,540,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8803%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如下(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法律意见书,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审议公司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二)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三)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法律意见书

(四)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法律意见书

(五)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法律意见书

(六)审议公司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法律意见书。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增债务提供担保法律意见书,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131.5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129.8亿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1.7亿元担保额度);

(2)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法律意见书,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且被担保对象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3)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法律意见书,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4)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总担保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进行以下调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调剂至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上述调剂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5)本决议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的12个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会,并由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工作需要具体事宜,经审批后执行法律意见书

(七)审议公司2025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法律意见书。具体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新增供应链金融业务发行额度及对应债务加入额度12.6亿元,有效期自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下一次公司有权机构再次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时止法律意见书

(2)同意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时出具《付款确认书》,作为加入债务人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对每一笔供应链应付账款承担共同付款义务,对下属公司在应付账款到期日前未清付的应付账款差额部分于到期日进行清偿;同意对供应商每一笔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向供应商及保理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会,并由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业务需要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

(八)审议公司2025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法律意见书。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向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公司持股且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新增财务资助总额度不超过21亿元法律意见书

(2)公司新增财务资助满足以下条件:

①被资助对象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对象范围法律意见书,且不是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或其他组织;

②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法律意见书,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③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法律意见书,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④新增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法律意见书

前述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法律意见书

(3)新增财务资助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的12个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会,并由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实际财务资助工作需要具体事宜,经审批后执行法律意见书

(九)审议公司与金融街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金融街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099,070,113股份)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法律意见书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金融街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法律意见书。同意公司(甲方)与金融街财务有限公司(乙方)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在协议有效期内法律意见书,甲方在乙方单日最高存款限额为40亿元,存款利率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求的存款利率上限执行;

(2)在协议有效期内法律意见书,乙方向甲方提供不超过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不超过2亿元,利率在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前提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参考基准进行灵活定价;

(3)在协议有效期内法律意见书,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收取结算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万元,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4)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有权机构再次召开会议审议公司与金融街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止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会,并由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具体事宜法律意见书

(十)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法律意见书。具体事项如下:

(1)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合计303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21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85万元法律意见书

(2)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意见书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文亮律师和王欣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5BJ001143号),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效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法律意见书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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