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4日消息,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关于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由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刘璐、范永超律师出席会议。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经公司第一届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公司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和 5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相关公告。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有表决权股份数 924.958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58%法律意见书。其他出席人员包括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召集人资格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审议并表决了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法律意见书。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电子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程序监票,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榜信息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规定,表决结果有效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