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全时 天地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BJ000990号

致:全时天地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全时天地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法律意见书,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2025年4月19日,公司在证券监督管理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全时天地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法律意见书。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星期五)10:00在市通州区商通大道5号院(紫光科技园)21号楼一层M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信意安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wl.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法律意见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的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会召集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法律意见书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60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374%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7人,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95,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0%法律意见书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3人,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8,097,5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7,454,480股的55.2804%,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法律意见书。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99名,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502,3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466%。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监事及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法律意见书了如下议案

1. 《关于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法律意见书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 《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 《关于制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制定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审议的议案的决议情况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2,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27%;反对1,092,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38%;弃权42,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5%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7,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357%;反对1,092,6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256%;弃权42,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7%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1,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18%;反对1,09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2%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2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790%;反对1,09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9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22%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3.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1,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19%;反对1,091,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31%;弃权44,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0%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24%;反对1,091,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790%;弃权44,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86%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4.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1,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24%;反对1,092,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38%;弃权42,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8%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157%;反对1,092,6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256%;弃权42,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87%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5.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34,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49%;反对1,126,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81%;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9,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218%;反对1,126,2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9620%;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61%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6.审议《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法律意见书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2,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30%;反对1,09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88%;弃权37,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7,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556%;反对1,097,5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518%;弃权37,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26%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7.审议《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6,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69%;反对1,094,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52%;弃权3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9%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1,2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085%;反对1,094,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188%;弃权3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26%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8.审议《关于制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意安、陈洪霞、天津一飞天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一鸣天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38,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387%;反对1,12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9554%;弃权37,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059%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8,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387%;反对1,126,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9554%;弃权37,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59%法律意见书

审议未通过《关于制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9.审议《关于制定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31,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13%;反对1,128,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3%;弃权37,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6,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856%;反对1,128,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085%;弃权37,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59%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10.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1,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20%;反对1,097,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86%;弃权38,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91%;反对1,097,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385%;弃权38,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25%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监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签署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有效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效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意见书

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经办律师:张文亮

王欣

2025年5月9日

证券代码:002995 证券简称:天地 公告编号:2025-035

全时天地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议案《关于制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未获通过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市通州区商通大道5号院(紫光科技园)21号楼一层会议室法律意见书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会

5、主持人:信意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7、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共203人,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8,097,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7,454,480股的55.2804%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共199人,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502,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6%法律意见书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共6人,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60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374%法律意见书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共2人,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法律意见书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共197人,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95,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0%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共197人,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495,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0%法律意见书

(4)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法律意见书,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62,2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7%;反对1,092,6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8%;弃权42,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7,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4357%;反对1,092,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7256%;弃权42,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387%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61,3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18%;反对1,093,7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3790%;反对1,093,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79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22%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61,4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19%;反对1,091,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1%;弃权44,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3824%;反对1,09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6790%;弃权44,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386%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61,9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4%;反对1,092,6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8%;弃权42,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4157%;反对1,092,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7256%;弃权42,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587%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34,9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49%;反对1,126,2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1%;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9,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6218%;反对1,126,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9620%;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161%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法律意见书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62,5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30%;反对1,097,5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8%;弃权37,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7,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4556%;反对1,097,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0518%;弃权37,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926%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66,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69%;反对1,094,0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2%;弃权3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1,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7085%;反对1,094,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8188%;弃权3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726%法律意见书

8、审议未通过《关于制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意安、陈洪霞、天津一飞天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一鸣天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338,6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87%;反对1,126,1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554%;弃权37,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9%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8,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387%;反对1,126,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9554%;弃权37,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59%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制定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31,4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3%;反对1,128,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3%;弃权37,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6,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3856%;反对1,128,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1085%;弃权37,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59%法律意见书

10、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61,5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0%;反对1,097,3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6%;弃权38,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3891%;反对1,097,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0385%;弃权38,6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725%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观韬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文亮、王欣

(三)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效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全时天地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全时天地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

2025年5月9日

本站内容来自用户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删除。联系邮箱:835971066@qq.com

本文链接:http://www.rongfufalv.com/post/160.html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