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验证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发表本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法律意见书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法律意见书,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公司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法律意见书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5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433号3一1号楼301-310室(金沙中心B1栋301-310室)召开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持有公司股份数54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1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人,持有公司股份数22,186,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064%法律意见书。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人,持有公司股份数22,736,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880%。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法律意见书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士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有效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法律意见书。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如下决议:

1.00《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1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0%;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9%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25%;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80%法律意见书

2.00《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61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0%;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9%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25%;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80%法律意见书

3.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1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0%;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9%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25%;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80%法律意见书

4.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1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0%;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9%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25%;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80%法律意见书

5.00《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1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46%;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3%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891%;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15%法律意见书

6.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1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46%;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3%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891%;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15%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有效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有效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法律意见书

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5-03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会法律意见书

3、会议召开的、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5时00分开始法律意见书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法律意见书,具体时间如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一9:25法律意见书,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法律意见书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意见书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wl.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法律意见书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法律意见书

(2)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见书

(3)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士法律意见书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法律意见书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433号3一1号楼301-310室(金沙中心B1栋301-310室)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股份22,736,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80%法律意见书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股份54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股份22,186,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64%法律意见书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股份1,36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51%法律意见书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股份50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8%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股份8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3%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法律意见书,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提案1.00 《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0%;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9%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25%;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80%法律意见书

提案2.00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0%;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9%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25%;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80%法律意见书

提案3.00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0%;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9%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25%;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80%法律意见书

提案4.00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0%;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9%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25%;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弃权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80%法律意见书

提案5.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46%;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3%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891%;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15%法律意见书

提案6.00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46%;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3%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891%;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15%法律意见书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江志坤、毛伟;

3、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有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法律意见书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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