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简称为“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会召集法律意见书。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唯亭街道九章路68号中锐具美大厦如期召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9人,有表决权股份231,797,82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59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共4名,均为截至2025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08,524,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152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有效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85人,有表决权股份23,272,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46%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88人,有表决权股份28,076,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2%法律意见书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其法律意见书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有效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法律意见书。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335,4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5%;反对37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614,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1%;反对37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6%;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3%法律意见书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335,4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5%;反对37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614,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1%;反对37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6%;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3%法律意见书

3、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1,335,4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5%;反对37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614,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1%;反对37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6%;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3%法律意见书

4、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335,4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5%;反对37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614,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1%;反对37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6%;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3%法律意见书

5、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270,7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2%;反对1,39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0%;弃权13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49,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10%;反对1,39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21%;弃权1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9%法律意见书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905,2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9%;反对37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1%;弃权5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84,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08%;反对3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4%;弃权5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8%法律意见书

7、审议《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76,7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2%;反对3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弃权18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555,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40%;反对3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0%;弃权18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0%法律意见书

8、审议《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145,3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5%;反对5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弃权1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424,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60%;反对53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5%;弃权1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5%法律意见书

9、审议《关于2025年度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79,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2%;反对35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弃权15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557,8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22%;反对35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3%;弃权15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5%法律意见书

10、审议《关于2025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07,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7%;反对35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弃权13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586,7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51%;反对35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3%;弃权1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6%法律意见书

11、审议《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01,5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8%;反对3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3%;弃权13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9%法律意见书。关联股东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601,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8%;反对3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3%;弃权1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9%法律意见书

12、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股本总额三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121,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4%;反对5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弃权1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400,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23%;反对5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6%;弃权1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1%法律意见书

13、审议《关于股东会授权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36,4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9%;反对35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0%;弃权10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615,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66%;反对3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0%;弃权1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有效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有效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 责 人:

沈国权 孙 佳

2025 年5 月16 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中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唯亭街道九章路68号中锐具美大厦法律意见书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意见书

4、会议召集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法律意见书

5、会议主持人:钱建蓉先生法律意见书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共计189人,有表决权股份231,797,8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3597%法律意见书。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有表决权股份208,524,8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21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5人,有表决权股份23,272,9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446%。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法律意见书。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2024年度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33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5%;反对3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弃权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614,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1%;反对3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6%;弃权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3%法律意见书

公司独立向本次年度股东会述职,本事项无需审议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33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5%;反对3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弃权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614,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1%;反对3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6%;弃权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3%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1,33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5%;反对3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弃权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614,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1%;反对3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6%;弃权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3%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33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5%;反对3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弃权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614,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1%;反对3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6%;弃权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3%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270,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2%;反对1,3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0%;弃权1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549,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10%;反对1,3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21%;弃权1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9%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905,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9%;反对3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1%;弃权5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84,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08%;反对3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4%;弃权5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8%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76,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2%;反对3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弃权1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5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40%;反对3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0%;弃权1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0%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14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5%;反对5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弃权1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424,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60%;反对5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5%;弃权1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5%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7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2%;反对3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弃权1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法律意见书。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57,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22%;反对3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3%;弃权1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5%法律意见书

10、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2025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07,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7%;反对3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弃权1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法律意见书。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8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51%;反对3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3%;弃权1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6%法律意见书

11、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01,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8%;反对3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3%;弃权1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9%法律意见书。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为: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203,721,179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601,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8%;反对3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3%;弃权1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9%法律意见书

12、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股本总额三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121,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4%;反对5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400,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23%;反对5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6%;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1%法律意见书

13、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股东会授权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36,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9%;反对3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0%;弃权10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法律意见书。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615,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66%;反对3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0%;弃权10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4%法律意见书

注: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孙佳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有效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法律意见书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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